知己知彼:中美细胞治疗监管解读和上市前合规策略

间充质干细胞、免疫细胞、外泌体源头实验室

撰文:刘婷婷、马傲

首发:威科先行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细胞治疗研发国家,在INFORMA药物数据库注册的374项基因与细胞治疗(CGT)临床试验,美国以120项临床试验遥遥领先[1] 在干细胞治疗研究领域,全球出现“一超多强”的格局。相比美国,我国的细胞治疗研究起步并不算早,但发展速度较快
 
根据Nature的一项统计显示,2021年中国细胞治疗研发管线数量达到了695种,和美国一起主导了全球细胞治疗研发管线[2] 。在细胞治疗监管领域,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且完备的制度体系;在中国,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的细胞治疗相关政策制度,也逐渐构建起了中国特有的细胞治疗领域监管体系。
 
中美细胞药物目前的研发进度如何?代表产品和企业有哪些?本文总结中美两国细胞治疗法规核心要点,同时对相关企业的运营和上市合规要点归纳和分析,并提供相应合规建议,旨在助力细胞治疗企业实现长效运营。下面为大家一一梳理。
 
 

-01-

中美细胞药物代表产品和企业
▉  细胞治疗分类

目前,细胞治疗分为免疫细胞治疗与干细胞治疗两种。其中,免疫细胞治疗又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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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细胞药物代表产品和企业
近年来,中国细胞治疗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CAR-T细胞疗法。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8款获批的CAR-T疗法中有两款产品来自中国,分别是:2021年6月获批上市的阿基仑赛注射液复星凯特产品和2021年9月上市的瑞基奥仑赛注射液(药明巨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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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TCR-T疗法和干细胞药物,目前我国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暂无获批上市的产品。

-02-

中美细胞治疗法规概述
▉  中国细胞治疗监管体系概述

经梳理,中国的细胞治疗监管分为医疗技术和药品两个路径,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分别是1993年至2015年,监管较为宽松;2016年,严格调整阶段;2017至今的全面规范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一)1993年-2015年较为宽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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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6年,严格调整阶段

2016年以前,我国已认识到细胞治疗的广阔前景,各项政策以强调细胞治疗的重要为主,监管总体宽松,细胞治疗企业处于自由发展的状态,大量开展临床研究项目,也出现了不少细胞治疗乱象,尤其是2016年4月的“魏则西”事件,反映出当时我国细胞治疗存在监管漏洞,随后,国家调整了相应的监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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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7年后,全面规范阶段

国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于2017年开始出台相应文件,大力推动细胞治疗技术研究及应用,规范和引导整个细胞治疗产业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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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发布了相关文件(见下表)支持细胞治疗产业良性发展和促进细胞治疗技术研发的国际合作及引进等,可以预见,未来细胞治疗领域的外资准入条件、发展监管将呈现出放宽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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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细胞治疗监管体系概述

美国将细胞治疗归为生物制品范畴,由美国FDA的生物制品评估研究中心(CBER)统一负责审批监管,细胞治疗监管体系由上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指南三部分构成,将细胞治疗按照风险大小进行评估制定不同规范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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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合规监管要点和合规建议

▉  外资限制合规监管要点和合规建议

1.中国

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将细胞治疗药物研发与生产(禁止外商投资领域除外)列为外商投资鼓励目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基因修饰细胞治疗产品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与《免疫细胞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CAR-T细胞治疗和TCR-T细胞治疗属于基因修饰的免疫细胞治疗,而非干细胞治疗。因此,目前在我国,外商可投资CAR-T治疗和TCR-治疗等免疫细胞治疗,而不能直接投资干细胞治疗

实践中,根据《外商投资法》第36条等相关规定,外籍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存在被商务主管部门限期处置的风险[11] 。这种情况,通常公司会对其内部架构进行设置与调整。其中,常见的安排方式是:第一步,先另设一家内资公司作为细胞治疗产品研发等实体;第二步,相关主体和内资公司签署《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控制协议“控制协议”或“VIE”;第三步,将完成内资公司股权质押的工商登记作为外商投资交割后一定期限内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前述实践安排方式的可行性、合法性、有效性取决于未来法律法规的不时更新要求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口径。考虑到,实践中具体的监管口径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具体监管部门的酌情裁量,在了解前述风险的基础上,还需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沟通,以明确可能不时调整的监管要求和口径。

 

2.美国

美国一直将生物技术、基因治疗作为国家的关键技术领域。在出口、外资准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管制措施防止技术外流,保持其在生物技术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美国商务部(BIS)在《Commerce Control List》(美国商业管制清单,“CCL”)中对生物技术领域进行了出口管制,其中具体的管制类别包括:1C351人类和动物病原体、毒素;1C353 遗传元素和转基因生物;1C991疫苗、免疫毒素、医疗产品等。美国工业安全局在2021年12月6日补编:1C991“免疫毒素”是指与毒素结合的单克隆抗体,其目的是破坏特定的靶细胞,而不影响邻近细胞[12],即细胞治疗。

 

美国对细胞治疗进行不同级别的出口管制,在2018年的《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2018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中规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将对外国投资者主要进行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审查,考虑要素的第1条就是“是否该国投资的目标是获取核心技术”,第5 条是“是否可能暴露公民信息、基因信息给外国政府或外国自然人”[13] 。因此,对于想要投资细胞治疗领域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采取并购还是投资等方式,不排除面临CFIUS的相应审查。

▉  胞治疗临床研究合规监管要点及合规建议

1.中国

在我国,临床研究/试验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研究者发起的以提高临床治疗水平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试验(Investigator-Initiated Clinical Trial, IIT)和医药企业发起的药物临床试验(Industry-Sponsored Clinical Trial, IST)。前者是为了提高上市药品的临床治疗水平或开展医学研究等,后者是为了证明新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以申报药品注册上市。目前我国对IIT和IST分别通过不同的法律监管体系进行规制:

 

在我国采取IIT临床研究的,细胞治疗企业应防止擅自收费、非合理使用经费等违法行为发生。否则,根据《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将予以相应处理;医疗机构未履行监管职责,也将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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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

美国FDA将临床研究分为新药临床试验(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和非注册临床试验(non-IND)。具体的监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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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将IIT分为三类,其中:实验用药为上市后说明书内使用的研究按照Non-IND-IIT进行管理、实验用药为上市后说明书以外使用的研究,新药研究按照IND-IIT进行管理。特别地,实验用药为上市后说明书以外使用的研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豁免IND申报,豁免条件为:(1)试验不为申请新适应症提供支持或为药品说明书的重大改动提供依据;(2)试验不为处方药广告中重大改动提供支持;(3)试验不涉及给药途径、剂量、受试人群或者其他显著增加用药风险的因素;(4)试验操作符合21 CFR 50 和56 部分关于机构审查委员会和知情同意的条款;(5)试验按照 § 312.7 规定 (研究性新药的推广与收费) 执行。
细胞治疗企业在美开展相应试验时需关注对应研究类型和范围,以进行相应的IND申报工作
▉  细胞治疗企业运营资质合规监管要点及合规建议
1.中国
按药品进行注册申报和商业化,则细胞治疗企业需在研发、注册、生产、经营及使用各个环节满足药品对应的监管要求。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 在研发环节,企业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确保研发全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 在注册环节,实行MAH制度,MAH应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MAH可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但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只能由MAH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给受托方承担;
  • 在生产环节,企业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企业人员、厂房设施、生产环境、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环节的要求,建立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满足药监部门的药品GMP条件;
  • 在经营环节,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企业应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在药监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
实践中,违反GMP及GSP的企业不在少数,2020年末,辽宁药监局、广西药监局、天津市市监委公布了对5家药企违反GMP的处罚公告,处罚结果为警告或暂停生产;2020年12月,湖南省药监局公示了《湖南省药品流通飞行检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在对30家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中,共有24家被责令限期整改,6家企业严重违反药品GSP要求,被处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等处罚。由此,细胞治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意GMP和GSP相应要求,以减少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此外,对于开展干细胞、免疫细胞疗法研究的机构及企业,应符合《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及参照《体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资质规定。

2.美国

在研发环节,1976年11月美国FDA颁布了GLP法规草案,1979年正式实施,要求无论是项目认证还是实验室认证都要符合GLP要求[15] ;
 
在注册环节,美国的《质量协议指南》规定MAH对产品上市放行及生产或委托的控制或物料的质量负最终责任[16]
 
在生产环节,美国的GMP由《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FDCA)及《美国联邦法规》第200-299部分进行了规定,GMP认证程序分为上市前检查、常规监督检查及有因检查,FDA对在GMP检查中严重违规的将会公布警告信,对于未能及时答复的或充分纠正的,依据风险采取停止药品批准注册、发出进口禁令等制裁措施[17]
▉  人类遗传资源跨境传输合规监管要点及合规建议
1.中国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跨境传输依据是2019年国务院公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公布的《生物安全法》。这两部文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使用、携带及保护等环节均明确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规定涉及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传输)等多个环节,且细胞治疗企业在研发、经营过程中难免涉及监管要求,由此,不排除存在相应监管风险。特别地,《条例》中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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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也关注到了监管实践中的一些行政处罚案例:例如,科技部于2018年10月24日公布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信息,华大基因、药明康德等在内的共六家企业机构被处罚,违法事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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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文称施贵宝)作为申办方委托爱恩康临床医学研究(北京)有限公司(下文称爱恩康)申请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活动行政许可,爱恩康相关业务人员伪造公章和法人签字, 向管理机构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存在相应违规获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收集(国际合作)活动行政许可的情形,科技部于2020年12月20日公布对其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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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细胞治疗企业日常业务涉及到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跨境的,在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时,应向科技部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审核。否则,根据《条例》第38条规定,将面临由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美国

美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主体主要由以下几个机构构成[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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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NIH于2003、2007、2014年分别发布及修订了基因组数据共享政策 (GDS) ,要求所有向NIH申请项目经费在50万美元以上的科研人员必须提交一份数据共享计划或数据保密说明,并按规定共享科学数据。在数据共享中涉及到的受试者隐私保护方面,美国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如《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HIPAA)、《反基因歧视法》等,其中HIPPA 明确提出了受保护的健康信息去识别的标准;反基因歧视法提出了知情同意原则、维护个人遗传机密性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原则[20]

 

根据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体受试者保护规定及健康保险隐私及 责 任 法 案中的隐私规则,向NIH指定数据存储库提交的人类基因组数据要进行去识别处理,并取得数据库的保密证书作为附加预防措施,防止任何可辨识个人身份的信息遭强制披露[21] ,否则面临相应处罚。

 

▉  细胞治疗企业的上市审核合规监管要点及合规建议

1.中国

截至2021年8月31日,我国共有五家CAR-T细胞治疗企业在海外(含香港)上市,其上市的基本情况及上市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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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暂无细胞治疗企业在境内上市,为了给予企业合规建议,下面对科创板中生物医药企业的核心审查要求进行总结概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于申请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企业,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2期临床试验[22] 。2021年度截止到2021年12月29日),共有17家生物医药企业科创板IPO终止,经审查其终止的具体原因可以了解到,上市审核监管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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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对于具有在境内上市目标的细胞治疗企业,应重视企业的自主研发核心技术产品和诚信合规运营,保障企业各类数据的真实性等

2. 美国

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中,对细胞治疗等生物医药企业并没有提出具有达到1期或2期核心产品的要求,只对市值、净收益等制定了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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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到2021年,我国共有两家细胞治疗企业成功上市纳斯达克,分别是传奇生物亘喜生物。其中,亘喜生物已开发了FasTCAR 、TruUCARTM、Dual CAR和Enhanced CAR 四大核心技术[25] ,传奇生物两项细胞治疗产品进入2期临床阶段、两项进入3期临床阶段。可以发现,细胞治疗企业想要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核心技术仍是重要条件之一

 

 

-04-

中美监管体系完善和合规问题探讨

综合全文,可以发现美国监管体系有两点优势:一是通过细胞治疗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分类规范,实现精准监管;二是国家监管主体明确,且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分明。相反,我国细胞治疗监管体系存在着区分不细、“一刀切”、监管主体及对应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制约我国细胞治疗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

笔者倾向于认为,我国应明确细胞治疗不同阶段、不同产品的监管主体,按照产品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规则。对于较低风险的细胞治疗,可以通过医疗技术备案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临床研究或试验进程;对于高风险细胞治疗,可通过审查批准程序严格规范其临床研究设计,规避试验风险。

国家相关监管体系将日趋规范化、全面化和细致化,对于我国细胞治疗企业机构来说,在具有研发实力的基础上,完善实验室及临床试验质量监控,遵守注册/备案及GMP和GCP相关要求也是细胞治疗企业机构必须做好的一环。

 

-05-

文末小结

目前在我国,CAR-T细胞治疗为肿瘤患者带来了福音,但产品价格过高也限制着临床大规模应用,反观美国,在2019年既已正式将CAR-T细胞治疗纳入医保[26],为患者减轻了大部分财务负担。


未来期待着我国CAR-T疗法及细胞治疗产品能够在创新和合规发展的基础上,早日降低费用成本,以救治国内外更多肿瘤在内的重疾患者。

 

* 注释:

[1] The Landscape of Cell and Gene Therapies for Solid Tumors Wang, Shuhang et al.Cancer Cell, Volume 39, Issue 1, 7–8.

[2] Upadhaya Samik,Yu Jia Xin,Shah

Monica,Correa Diego,Partridge Tanya,

Campbell Jay. The clinical pipeline for cancer cell therapies. [J]. Nature reviews. Drug discovery,2021,20(7).

[3] 参见【沙利文】《细胞治疗行业:中国细胞治疗产业发展白皮书》,第8页,第2句。

[4] 指通过基因编辑对细胞进行改造,从而有效识别并引导细胞杀死肿瘤细胞。

[5] 参见http://reforgene.com/news/19-cn.html,《国际细胞和基因治疗制品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第11句。

[6] 参见

https://general.medsci.cn/article/show_article.do?id=d5413258ab,《刘克:FDA对细胞治疗的监管》,第7句。

[7] 参见【沙利文】《细胞治疗行业:中国细胞治疗产业发展白皮书》,第22页,第2句。

[8] 参见【沙利文】《细胞治疗行业:中国细胞治疗产业发展白皮书》,第22页,第3句。

[9] 《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for Human Cells, Tissues, and Cellular and Tissue-Based Products: Minimal Manipulation and Homologous Use》, INTRODUCTION.

[10] 《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for Human Cells, Tissues, and Cellular and Tissue-Based Products: Minimal Manipulation and Homologous Use》, QUESTIONS AND ANSWERS REGARDING MINIMAL MANIPULATION,A. General Concepts.

[11] 《外商投资法》第36条,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 《Commerce Contorl List》, category 1-page 81/82.

[13]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 F1702, (C),(1)/(5).

[14] 参见杨志敏,耿莹,高晨燕.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的认识和思考[J].中国新药杂志,2014,23(04):387-390.

[15] 参见https://zhuanlan.zhihu.com/p/52096851,《GLP、GCP、GMP、GAP、GSP缘来如此!》,第2句。

[16] 参见https://zhuanlan.zhihu.com/p/436724245,《关于MAH制度,你想知道的都在这了》,第22句。

[17] 参见https://zhiku.bopuyun.com/p/1882?zch=lvGAb9,《一文读懂中美欧GMP监管差异 | GMP比较法研究(上)》,第2句。

[18] 参见https://tech.sina.com.cn/it/2018-10-29/doc-ifxeuwws9021868.shtml,《科技部首度公布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 六家机构违规》,第4句。

[19] 参见杨渊,池慧,殷环,杜然然,崔春舜,高东平.美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命科学,2019,31(07):637-643.DOI:10.13376/j.cbls/2019076.第3句。

[20] 参见杨渊,秦奕,池慧,李爱花,李永洁,崔春舜,李扬.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共享管理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2019,41(03):396-401,第9句。

[21] 参见杨渊,秦奕,池慧,李爱花,李永洁,崔春舜,李扬.人类遗传资源数据共享管理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2019,41(03):396-401,第21句。

[2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

[23] 参见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标准》(2021年3月版)第10页。

[24] 参见https://www.sohu.com/a/433979421_120005597,《美国纳斯达克三个层次上市条件及公司治理标准|纳斯达克上市 》,第13句。

[25] 参见https://www.cn-healthcare.com/articlewm/20201224/content-1174867.html,《第二家赴美上市的中国CAR-T公司,要改变行业“游戏规则”?》,第13句。

[26] 参见https://med.sina.com/article_detail_103_1_61099.html,《美国宣布CAR-T细胞治疗正式纳入医保》,第11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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